
电梯管理:电梯安全部件报废的国家标准将出台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5-28
近来,网上流传文章称,汽车、电视等都有报废期限,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电梯报废标准,我国电梯不仅常常超负荷工作,而且出了安全问题仍然不报废,这些“超龄服役”的电梯7%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落实整改的电梯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依法予以封停,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客观地向社会公开电梯安全状况和整改建议等。
不过,目前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的难点在于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而质监部门没有职责和权力来落实这笔资金。根据《物权法》规定,电梯的产权所有者是业主,业主是承担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资金的责任主体。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于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时资金便利使用机制;二是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房屋,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改造或更新资金的筹措以及后续专项资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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